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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台闽商标会对郭台铭造成不良影响


北京市高院审理的这个知识产权商标案件,以餐饮商标:锅台闽,会对富士康老板郭台铭造成不良影响为由,同意国家商标局的不予注册行政决定。但有一个茶叶商标:锅台茗,国家商标局却予以注册,这说明商标注册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,弹性很大。该案是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个典型案件,趣味性、可读性、知识性、探讨性都很强。

 

下面附北京高院判决书:

 

          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
              行政判决书

2021 )京行终7819

 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深圳市大政金点子文化品牌策划有 限公司,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社区滨河大 道9003号湖北大厦24f

法定代表人:江丽春,总经理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龙畅,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家锋,,汉族, 198316日出 生,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,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 坪镇杨家川村349号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国家知识产权局,北京市海淀区 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。

法定代表人:申长雨,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瑞瑾,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.

上诉人深圳市大政金点子文化品牌策划有限公司(简称金 点子公司)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,不服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2020 )京73行初5767号行政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 诉。本院于20211011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:

、诉争商标

1. 申请人:金点子公司。

2. 申请号:36309214

3. 申请日期:2019211日。

4.  标志: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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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 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(第43类,待删类似群4301 ): 备办宴席;咖啡馆等。(统称复审服务)

、被诉决定:商评字2020]62821号《关于第36309214 “锅台闽"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》。

被诉决定作出时间:2020324日。

被诉决定认定:诉争商标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 (简称商标法)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、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,决定: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。

、其他事实

原审审理过程中,金点子公司补充提交了网页资料、商标 查询等证据,以证明诉争商标具备可注册性。

金点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,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: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。

综上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判决:驳回金点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金点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原 审判决及被诉决定,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。其主 要上诉理由为:1.诉争商标具有特别的含义,具有显著性;2. 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;3.商标作为市场经济 主体的商品/服务象征,鼓励商标注册有利于活跃市场,促进 经济发展;4.类似商标可获得注册,基于公平及信赖保护原 则,诉争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。

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。

  本院经审理查明,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,证据采 信得当,且有被诉决定、诉争商标档案、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 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,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 证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:

 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,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 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人民法院在 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,应当 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 宗教、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、负面影响。 同时,在判断标志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时,应当符合我国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,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 和价值导向作用,形成健康积极的文化氛围。

本案中,诉争商标系由汉字“锅台闵”构成,其中包含“台” “闽”二字,且呼叫与台湾著名企业家“郭台铭”较为相近, 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。因此,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的相关认 定结论正确,金点子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 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
  此外,商标近似性判断系个案进行审查,系在综合涉案商标标志、商品类似程度、在先商标知名度、相关公众注意程度、 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主观意图等因素下作出的判断,其它商标的 申请、审查、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关联性,亦不能成为 本案的定案依据。同时,金点子公司所出示的其他商标核准注 册的情况,并未经过本院行政诉讼的相关审理,并不能当然作 为判断涉案诉争商标应否获准注册的具体事由。因此,金点子 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,本院亦不予支持。

  综上,金点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支持其上诉请求,故 本院对原审判决结论予以维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.

一、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,均由深圳市大政金点子文 化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(均已交纳)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.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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